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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月1日起,浙江省实行零售药店购买发热、咳嗽药品人员信息登记报告制度

发布时间:2020-02-03 16:21 分享到:

1月31日,记者从浙江省医保局获悉,省医保局、省药监局联合印发了《关于建立疫情防控期间零售药店购买发热、咳嗽药品人员信息登记报告制度的通知》,2月1日起在全省所有零售药店在销售发热、咳嗽类药品时实行登记报告制度,通过发挥全省零售药店网络覆盖优势和早期监测作用,实施全面排查和精准摸排,有效控制感染源,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。

制度规定,要充分发挥零售药店一线工作人员作用,配合做好疫情防控排摸和宣传工作;所有零售药店对购买发热、咳嗽药品的人员必须进行体温测量,做好信息登记,并实行日报制度;各地医疗保障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零售药店的指导和监督,对不按规定执行的,及时责令改正,并与年度医保定点药店考核和零售药店信用等级评定直接挂钩;各县(市、区)医疗保障局、市场监管局要落实专人负责,每日将摸排情况报送当地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,为防控工作提供决策参考。

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,通过采取这几项措施,将有利于各地全面摸排院外发热患者的基本情况,及时发现发热、咳嗽患者,有效督促其合理就医,防止漏诊、瞒报,控制疫情的扩散和传播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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