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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朗侠在行动 | 《舟山市新媒体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

发布时间:2019-07-19 14:57 分享到:
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新媒体的管理和引导,我办研究起草了《舟山市新媒体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,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公众可在2019年7月26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:

电子邮箱:zsswwxb@163.com

传真:0580-2281082

请在来文中注明“舟山市新媒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”字样。

舟山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

2019年7月16日

舟山市新媒体管理办法

(征求意见稿)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》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》《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》《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》和《浙江省互联网属地管理办法》等制定本办法。

第一章 适用范围

第一条 注册在我市开展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用程序、微信公众号、微博账号、短视频账号以及其他具有社会动员功能的新媒体账号适用于本办法。

第二章 基本原则

第二条 分类管理原则。辖区内新媒体账号分为三类。

(一)一类账号:由新闻单位开设的非时政类(未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)的新媒体。

(二)二类账号:政府部门、公共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等开设的新媒体。

(三)三类账号:企业、社会组织及个人等开设的新媒体。

第三条 分级管理原则。

市级辖区内新媒体账号由市网信办管理,其他新媒体由注册单位所在的县(区)网信办管理。

第四条 登记备案原则。

(一)一类账号应向网信办登记备案,未经许可不得发布时政类新闻。

(二)二类账号应向网信办登记备案,报备负责人等有关信息。

(三)鼓励三类账号自主向网信办登记,影响力较大、具备社会动员功能的三类账号由网信办负责登记,账号运营人应履行配合义务。

第三章 主体责任

第五条 根据“谁运营,谁负责”的原则,新媒体账号运营单位和个人应严格履行主体责任。

(一)注册主体为法人的,必须建立完备的内容编辑、审核和发布制度,运营人员管理制度及责任追究等制度。

(二)注册主体为个人的,注册人即为责任主体。

(三)出现违法、违规情况的,依法追究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。

第六条 运营主体承担跟帖区内容管理责任。

第四章 处罚与奖励

第七条 新媒体账号实行积分制管理。积分周期为1年,总分12分。在一个积分周期内,对扣满12分的账号列为“黑榜”,对未扣满12分的账号列为“灰榜”,视情予以警告、约谈、罚款等;对连续三个周期扣满12分的账号予以罚款或关停。每年向社会公布扣分和处罚情况,并通报信用机关,按规定纳入社会信用系统。

第八条  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每次扣3-9分。(一)违反“七条底线”和“九不准”规定的。

“七条底线”

1.法律法规底线;

2.社会主义制度底线;

3.国家利益底线;

4.公民合法权益底线;

5.社会公共秩序底线;

6.道德风尚底线;

7.信息真实性底线。

“九不准”

1.反对宪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的;2.危害国家安全,泄露国家秘密,颠覆国家政权,破坏国家统一的;

3.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;

4.煽动民族仇恨、民族歧视,破坏民族团结的;

5.破坏国家宗教政策,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;

6.散布谣言,扰乱社会秩序,破坏社会稳定的;

7.散布淫秽、色情、赌博、暴力、凶杀、恐怖或教唆犯罪的;

8.侮辱或诽谤他人,侵害他们合法权益的;

9.含有法律、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。

触犯法律的,由网信办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处置。

(二)擅自发布尚未公布的党务政务、内部资料、人事任命信息和险情、疫情、灾情、警情等。触犯法律的,由网信办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处置。

(三)以“标题党”、低俗导向等方式博眼球、炒作社会负面信息、开展有偿删帖等。触犯法律的,由网信办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处置。

(四)恶意搜集用户信息、危害用户信息安全的。有用户举报经核实存在违法违规的,由网信办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处置。

(五)传播虚假、不实信息但尚未构成违法犯罪的。

第九条 满足以下条件的,根据实际情况每次加1-9分。

(一) 积极主动传播社会正能量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。

(二) 原创正能量新媒体作品阅读量超过10W。

(三) 及时发布权威资讯,解答网民关切、服务社会大众,获得社会一致肯定的。

(四) 引导网民向上向善,倡导文明上网、文明办网,积极参与文明创建,社会影响较大、成效显著的。

(五)一个周期未扣分,且有上述成绩的,列为“红榜”。

第十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市网信办所有,本办法自2019年x月x日起正式实施。

(来源:舟山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)